南海瀚天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海瀚天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四条 孵化企业的毕业条件: 孵化企业的孵化时限,视企业发展状况决定孵化项目的毕业或完结,一般不超过三年,确实需要延期的,经瀚天孵化器研究后,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延缓期。 一、 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三)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四)经认定的双软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五)年技工贸总收入(技工贸总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研收入(纵、横向项目)+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专项资金收入+院所创办孵化器或实体技工贸收入+其他收入)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六)企业生产和经营步入正轨,具备了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 (七)企业的领导核心已基本形成,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就业职工在10人以上。 (八)企业负责人和创办团队接受了经营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五条 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二、上一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在孵企业经营状况。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毕业条件。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或者准予毕业,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视为育成。 二、 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 三、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为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第七条 对于在孵企业的毕业审查,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作岀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八条 对于毕业企业,将授予其毕业证书,毕业名单上报区科技局。 第九条 在孵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本章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其提前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推荐进入加速器;不符合毕业条件但孵化期超过一年的,可以视为育成。 在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没有发展,无法实现预定的目标,继续孵化有困难的,孵化器将劝其退出孵化器,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和房租赁协议。 第十条 在孵企业从孵化器毕业以后,孵化器将跟踪情况,与其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本管理方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瀚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广东瀚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