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瀚天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探索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机制,经广东瀚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设立瀚天孵化器孵化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提高种子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入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为推动瀚天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公共技术平台、产业化支撑平台、创业服务平台等建设和企业的孵化培育,孵化器设立 300 万元自有种子资金用于在孵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以扩大孵化器对入孵企业扶持力度。 第二条 种子资金的使用遵循“注重自主创新、注重企业培育、注重团队发展理念的原则,达到促进科技创业企业快速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 种子资金实行建账、专户管理,由广东瀚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种子资金运作的具体实施和项目日常管理。 第四条 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扶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 广东瀚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 种子资金的收益及增值部分留存 第六条 种子资金按照有偿(债转股)和投资使用两种形式,用于支持科技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七条 种子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投资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的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要求,具备一定的创新内涵和较高的创新水平,成果有市场竞争力; (二)申报的创业项目应有明确的市场占领能力; (三)申报的创业项目应完成市场试运营,且竞争力明显; (四)申报的项目或具有技术创新优势,能够占领明确的市场份额,或具有模式创新优势,或具有资源独占优势。 二、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企业已在孵化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报企业已与瀚天孵化器签订入驻协议并已在孵化器内,且孵化期在三年以内; (三)申报企业应是处于其发展过程的初创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或销售,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五)申报企业应掌握申报项目的技术优势或人才优势,并对所申报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种子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有偿借贷(债转股)和投资。其中,有偿借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投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种子资金的申报和初选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种子资金管理办公室为项目申报的受理部门,随时受理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企业须按照办公室的具体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办公室首先对申报企业的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并对项目做出初步筛选,将符合的申报项目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和论证,项目申请时,必须向中心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 种子资金申请项目书 二、 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 三、 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 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验资证明等相关资产证明文件 五、 企业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六、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种子资金项目的评审 种子资金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由有关专家、企业家和其他相关人士组成孵化种子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评审和论证。 第十条 种子资金项目的决策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额度和使用方式,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种子资金项目的实施 一、有偿借贷(债转股)方式:种子资金有偿借贷的期限最多为三年,种子资金有权在借贷协议中约定优先的债转股模式。借贷实行一定的利息优惠政策,即:第一年还贷,只收取当年银行利率的50%,第二年如还贷,只收取当年利率的80%,第三年按合同条款正常回收本金和利息。利息比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与项目承担企业协商确定。项目承担企业应按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投资方式:种子资金的投资主要以项目投资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种子资金在整个项目所在企业的股份占比不超过20%,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批准后,项目拥有者与广东瀚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孵化器内注册公司,项目技术一般不做股本认定,但经股东认定后,可以有不超过30%的分红权。项目承担企业应按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为确保种子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广东瀚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书有关条款对种子资金进行跟踪和项目管理。 二、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监理考核。对企业严重违规的对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除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并对项目进行财务清算,返还拨款种子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合同到期时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工作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或项目无效益或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并向孵化器报告,出具材料证明。 第十四条 种子资金的回收 一、对于投资方式采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上市、分红的手段等方式进行回收; 二、对于有偿借贷方式采取本金和利息、债转股等手段进行回收。 第十五条 合同的提前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广东瀚天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一、种子资金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资金作其他用途,弄虚作假; 二、种子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停止开发和经营活动; 三、 种子资金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且无正当理由; 四、 种子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瀚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生效之日起实施。
广东瀚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