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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瀚天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瀚天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孵孵化器的对象:
  预孵化创业项目、科技型初创企业、创立未满三年的中小科技创业企业。
第二条 入驻孵化条件:
  一、 预孵化创业项目要求:
  具备孵化器扶持潜力和明确创业投资来源的项目及创业团队;经孵化器或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认定入驻的。
  二、科技型初创企业、创立未满三年的中小科技创业企业的要求:
  (一)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的企业,或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商品化前景良好的科研成果,并有成立企业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明确、科学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规章制度;
  (三)孵化的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应在瀚天孵化器,对于以前关系不在孵化器的企业,须将关系转入;
  (四)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得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七)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相关人员。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八)有明确的研发及经营计划,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入驻孵化程序:
  一、 预孵化创业团队
  (一) 入孵申请登记表
  (二) 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其他能力证明文件
  (三) 创业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及附属技术证明文件
  (四) 创业团队投资能力征募
二、科技创业企业、创立未满三年的中小科技创业企业
  (一)企业孵化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任职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七)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八)资金需求,使用计划
  (九)投资回报预测
第四条 孵化器为孵化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提供功能设施较为齐全、租金优惠的孵化场所;
  二.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企业代码等手续,办理企业入驻;
  三、协助企业完成成果鉴定,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四、协助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服务:包括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省、市火炬、新产品等各类科技计划,争取资金支持;
  五、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家、省、市对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和通知;
  六、协助企业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及管理培训班,为企业培养各类人才;
  七、为孵化企业提供客服、安保、保洁、维修等物业服务;
  八、孵化器协助在孵的企业开拓社会公共关系、整体宣传;
  九、引进或联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产权交易所、企业咨询管理孵化器、专业培训、资产评估等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种有偿或无偿服务,方便企业进行咨询;
  十、协助企业解决能够解决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孵化企业应遵守孵化器的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入驻孵化器之前,需向孵化器提交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项规章制度;
  四、接受孵化器的监督管理、遵守孵化器的各项制度;
  五、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各项服务性收费;
  六、应合理、有效使用孵化场地,不得闲置3个月以上或转做其他用途。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或经营终止需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应获得孵化器的许可,并结清所有费用和欠款。
  七、配合孵化器做好相关工作,并按孵化器要求及时提报相关资料、报表;
  八、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孵化器备案。
第六条 孵化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孵化器可以提供引导性资金支持,同时争取省、市两级科技项目款;
  二、孵化器设立种子资金为入孵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 孵化企业继续孵化的申请与办理: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如果取得明显的孵化成果,项目取得重要进展,可于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孵化器提出继续孵化的申请。企业继续孵化的办理,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孵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孵化器有权依据协议令其搬出,终止孵化协议: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二、违反法律法规,产品(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孵化场地长期闲置或转做其他用途,无研究开发项目。
  四、企业经营不善,孵化项目停滞不前,无发展前途。
  五、利用孵化场地,从事非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营活动。
  六、违反与孵化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孵化器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孵化器的正常工作秩序。
  七、不能按规定按时向孵化器交纳房租等有关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广东瀚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瀚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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